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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05-06-22 来源:
为何公务员考核结果难以兑现?——重庆管理咨询公司观点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其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通过奖优罚劣体现考核的激励功能。而在税务系统的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这类明显的问题:公务员待遇优劣的更多相关因素往往是制度外的,而作为制度内因素的绩效测评却被“潜规则”所淹没,考核结果的使用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安排,考核结果往往难以兑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没有真正和职务升降挂钩,只要不是被评为“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等次,就可以享受与年度考核等次“优秀”的人员同等的晋职机会,影响了公务员争优的动力。
二是对优秀等次公务员的激励力度不够。由于观念的滞后、考核等次的确定缺乏权威性、行政资源有限等因素的影响,税务系统中有不少单位对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缺乏足够的激励,被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使公务员晋升职务实际上往往与考核工作“两张皮”,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得不到令人羡慕的激励,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
三是优秀等次比例分配不尽合理。在实际工作中,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所占的比例极小,多数人集中在称职等次的平台上。在优秀等次的评定上,税务机关中一些人数少的科室,往往两三年内才能分配一个优秀等次名额,而对于一些人数较多的大科室每年按人头分配优秀等次名额较多,这往往会出现有的科室要等好几年才排的上一个优秀指标,而有的人年年是优秀,还有的科室碍于情面出现轮流坐庄的现象。
四是考核等次的区别性不强。由于考核等次的确定缺乏权威性、税务机关某些单位的领导处于稳定大局的考虑等多种原因,绝大多数单位考核只有优秀、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等次的区别性不强。部分表现不佳的公务员没有得到负面的信息和“负面的激励”(告诫或惩处),因而始终自我感觉良好,没有危机感和负疚感。
五是部分考核结果处置不当。对“基本称职”没有明确的处置意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没有“基本称职”这个等次,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虽然规定了“基本称职”这个等次,却没有规定对基本称职等次的处置意见,造成税务系统各单位没有明确的依据可循,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