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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05-06-22 来源:
论税务系统公务员考核制度内容的不足——重庆管理咨询公司观点
1 职位分类不到位
职位分类是基于政府及公务员的利益,将其公务员职位就其所任工作性质、内容及责任,予以准确的定义、顺序的排列、公平的品评,以作为人事管理上公平处理的基础。
职位分类是实施公务员制度的首要环节,有利于完善机构建设、定编人员,更是考核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因为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制定详细的职位说明书,建立结构恰当合理,职责、任职条件比较明确的公务员职务和等级系列是公务员考核制实施的前提。
但目前我国税务系统中的职位分类还不发达,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12个职务等次共I7个)的划分还有不完善之处。对于众多的、工作性质相差极大的非领导职位也没有完全划分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职位说明书大多是有其名而无其实,流于形式。这种职位说明书只是简要的、原则性的,某此特定职位要求的职责和条件通常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税务系统在进行公务员考核时候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进行衡量,无法判断公务员是否已经完成了本职工作,完成到什么程度,工作质量如何。久而久之,“职位说明书既丧失了考核中的尺度的价值,又失去了对公务员的吸引力,成为一纸空文”。与此同时,职位分类还缺乏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正式的规范,法制化水平偏低。
2 考核标准过于笼统模糊,缺乏细化与具体化
税务系统的公务员考核标准也与其他部门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一样,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虽然一些细则对德、能、勤、绩、廉的内涵作了阐释,但仍然过于笼统,操作性差,往往导致考核结果的失真,严重损伤考核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在我国税务部门中,公务人员的队伍庞大、人数众多、职位种类繁多、职务层级复杂,所以考核的标准要达到公正、合理、科学,就必须充分细化与具体化,以此适应各个层级的各类公务人员。然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中规定的“德、能、勤、绩、廉”5项标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考核评估标准过于笼统,虽然有的部门出台了一些细则,但“由于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差异大,部门之间、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无所适从”。
3 考核责任制不完善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行政副职负责考核”,同时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主体的责任做了一般性的要求,但未明确规定各个考核主体在各个考核环节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认真履行了责任有何奖励,失职失误有何追究。以至于在税务系统的考核实践中,考核工作到底谁负责,变得比较模糊,考核委员会和行政负责人在考核工作中的关系也不够明确,失职、失误无法追究。一些被考核者未履行岗位责任或有严重的问题仍然在考核中轻松过关,考核主体碍于情面,做好人,或与被考核者有私交,于是在考核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把关环节变得没有实际意义,税务系统依据这样的考核结果用人后果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