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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05-06-22 来源:
如何确立教授绩效考核工作的正确思想?——重庆管理咨询公司观点
1 确立“学术自治”、“教授治学”的管理思想
学术自治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大学学术权威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在学术道德与国际标准的基本规范下,对本学术领域内的学术事物、活动和学术关系进行管理而最低程度地接受外来领域的强制;二是学者个人在学术道德与国际标准的规范下,对自己学术领域内的学术活动与学术事物进行研究而最小程度地受到外来干涉。实现学术权利主要依靠学术人员,尤其是学术权威,对所从事的某一学科或领域做深入的探求,把握其规律性与真理。在学术权利的实现或学术自治的实践中,学术人员,尤其是学术权威,不仅可以通过个人统治、学术团体控制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官僚化的地位和政治斗争的方式。“大学的灵魂在于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这是高等教育悠久的传统和重要的理念。保护学术职业免遭非学术力量的压制,免受强势群体的非正当干预,从而为自由地探索真理、揭示新知,自由地发表研究成果提供学术空间。在高校确立学术自由、“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管理理念,一切与学术有关的事物要交由教师管理。职能部门加大校务公开力度,赋予学术组织监督审议功能,对行政部门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和监督,要真正实现从行政本位向学术本为转变,真正形成教授治学科、治学术、治学风、治教学的局面。
近年来我国大学实行改革,使教师个人权力和集体权力受到一定尊重。但是“行政权力主导”和“官本位”管理体制并没有根本破除,教师集体权力的主导地位没有获得确立。“教师权力主导”实质上还是“行政权力主导”的变式:在职称评审、工作考核等学术性事物处理中,表面上是教师代表在行使权力,实际上教师代表只是在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原则下发挥有限的作用而已;大学开展行政职能部门全员下岗、重新招聘行政领导的改革过程中,允许教师参加公开招聘,使部分教师进入到学校行政系统中兼任行政领导,其学科、专业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师的主张,但由于“行政权力主导”的体制没变,在行政系统的潜规则下,他们最终还是在行使行政权力而非学术权力。
只要原来的管理体制、管理理念没有根本改变,不管有多少教师兼任行政职务、进入到行政系统中去,都无法真正确立教师的主体地位。相反,还可能造成新的“学术官僚化”和“官僚学术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希望获得副处级以上的行政级别,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行政人员想谋求副高以上职称,这样只会引发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双相冲突,冲突又有可能引发进一步强化“行政权力主导”的做法和观念。导致如绩效考核等学术性事物在指标制定和管理过程中缺乏学术人员的声音与意见,行政人员花费时间、精力去实施,对学术人员产生不了预期效果。
2 确立发展性评价理念
在高校树立“评价是帮助教师发展的手段”这一理念。使教师认识到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教师的发展而不是为了惩罚不不称职教师,从而使教师主动配合评价活动的展开口努力将评审活动与教师发展结合起来,帮助教师不断向着更高的方向发展。美国南密西西比大学学术委员会除了对被评教授进行评议外,还对其存在的问题,今后发展的方向都有建设性的指导意见,目的是帮助及哦啊受在职业上不断发展。这是一个教师督导与教师评价相结合的形式。教师督导是指通过改进教师行为,提升教师的工作业绩来促进教师发展的一种组织功能,使具有多样性的个体在学校体系的各种角色中找到自己的立足点。教师评价是指通过教师的行为能力进行全面的判断以决定人员的聘任和继续任用的一种组织功能。正如美国学者斯塔弗尔比母所强调的:“评价最重要的用途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
这样才能将发展性评价的功能彰显出来,这就要把绩效考核视作动态的持续的过程,每一次考核只是整个考核工作的一个环节,是上一次考核的延续和下一次考核的起点。
作为持续动态的考核,每一次考核结果都应该充分考虑到教师在前几阶段的工作表现和改进情况,对教师的阶段性成长要给予充分的肯定,不能仅看教师近期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而是要整体的评价教师的工作行为。考核是要更多的关注教师工作的过程和不断的努力与改进,而不仅仅是某一时期的工作结果。我国《教师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学校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应尽的责任,《高等教育法》也规定“高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学校要重视教师继续教育问题,提供条件,满足他们求知与发展的欲望,给他们一个可以充分发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