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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伍略咨询公司
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提出了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这种观点最终形成了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中,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基于契约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企业所有者作为委托方,追求的是自身利益即股东财富和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经营者作为代理方,追求的是自身利益如工资、奖金、福利、闲暇时间等最大化。
随着生产力大力发展,企业所有者可能在知识、精力方面有限,很难独立承担经营决策的重任,而随着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产生了一大批既有知识又有精力的职业经理人,两者的相互结合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尽管如此,由于委托代理关系中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追求的利益不同,再加上经营者相比于企业所有者而言对企业的内外部信息有更多的了解,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种委托代理问题,股东会对代理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一方面,可以通过监督经营者行为,减少经营者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激励措施,促进经营者和所有者利益的统一。因而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在于如何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契约机制,激励并约束经营者行为,从而促进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