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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快消品营销渠道职能分配的特点——重庆快消品咨询公司观点

发布日期:2018-08-24 来源:

 

供应商、营销渠道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着不同的渠道流职能。而这种职能的分配与企业进行的职能分配区别在于渠道流在企业组织之间进行,参与的成员为相互独立的经济主体。这种职能分配总的说来有以下的特点:

1 分配的原则是发挥比较优势。通过渠道流的分配,价值创造链条中的成员会倾向于选择具有成本优势的成员进行结合。营销渠道的存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其在一些渠道流中的实践能力可以比供应商更有优势。只有将某项职能赋予那些具有比较优势的成员才能提高整个价值链的价值。

2 成员之间的目标差异性。营销渠道是相互独立的经济组织所组成的。这样一个超级组织存在的一个根本前提是组织成员加入组织能够使得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组织成员由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加入组织,同时也由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得目标倾向于分化。他们在执行自身职能的时候,总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会考虑自身行为的外部性对渠道其他成员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组织整体利益造成的影响。

3 职能不能取消但可以转移。营销渠道职能是由渠道的成员执行的。当某一个成员发生增减或被替代变化时,他所执行的渠道功能却不能随之增减,必须通过其它渠道成员来承担。这种转移可以前向进行也可以后向进行。

4 渠道流承担者的种类会进一步增加。随着网络营销、电话营销、第三方物流等形式的兴起,分别以实物转移、信息转移、资金转移为专业分工的特定中介机构逐渐形成。这些机构将充分利用其专有的经验、专业知识、专业设备、专业人员、专业网络及大规模的运作,为渠道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现代渠道的职能被分割得越来越细,每个渠道成员承担的渠道功能越来越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