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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的绩效考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伍略顾问谈绩效管理

发布日期:1905-06-22 来源:

 

论英国的绩效考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伍略顾问谈绩效管理

鉴于我国的绩效考核制度存在许多的问题, 我来分析一下英国的绩效考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1 领导机构的设置。英国采用的是中央和地方不同的机构设置, 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有类似的机构设置, 当然不能完全移植过来, 因为英国的这种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中央政府内设管理机构的领导模式, 因是中央政府的常设机构,相对稳定性较强, 反映政府和管理者的意志比较突出, 但体现公开和民主的程度要稍差一些; 地方政府组阁式领导模式, 因评审团由多方面人员组成, 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被评估人的真实表现, 体现公开和民主的程度比较好。但是, 因评审团是地方政府的临时性组织, 相对稳定性和持久性要稍差一些。我们应该在充分认识到这些弊病的同时,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设置我国的领导机构。

2 考核内容。在英国对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职业采用不同的评估内容。而我国却是一个政务类和业类部分的国家, 对所有的公务员都采用相同的评估内容, 这样就不会体现公平性, 因为每个公务员职务要求是不一样的, 虽然我国现在并没有对公务员作出明确的划分, 但是我们也应当尽量采用不同的内容, 从而体现公正、公平。

3 考核程序。在英国, 公务员对于评估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申请复议, 而在我国, 《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规定了公务员的复议制度, 可是新颁布的 《公务员法》 却取消了这项制度, 笔者认为这项制度应该被保留, 因为这是保护公务员权益得很重要的手段, 虽然不是必经程序,但至少是必需的。

4 考核标准。英国采用了不同的分档法。而笔者所要强调的并不是这个分档法到底对我们有什么借鉴作用, 而是公务员分档之后, 根据公务员被评定的档次, 有目的地选送公务员参加学院培训, 这也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措施。有的选送最佳档次公务员进学院培训, 使其获得一定的学位, 为今后升迁打下基础。有的送最低档次公务员进行培训, 使其在限定时间内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 为他继续留在原岗位就职创造条件。而我国的公务员没有这样系统的选送培训制度, 我们应当借鉴英国的这一制度, 从而提高我国公务员的素质和公务员的办事效率。这样才会建立一支有利于国家建设的公务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