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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划经济时代的薪酬管制

发布日期:1905-06-22 来源:

计划经济时代的薪酬管制

计划经济时代下,企业被视为是国家财政部门的附属主体,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销售商品,不是作为独立自主经营的实体而存在,自然也就无权自主决定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的多少与变动,早期统一由政务院授权中央劳动部负责全国劳动工资问题,后期由企业主管行业部门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工资。这一时间段的管理者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理层,企业管理人员更多的被视为是具有行政级别的国家干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生着频繁的人事调动,管理人员的工资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没有直接联系,更多的是与其行政级别及政府公务员工资挂钩,当时普遍实行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按照地区、产业、企业和科室等变量来确定管理人员的工资,目的是统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干部工资制度。部分地区诸如吉林、辽宁甚至直接实施的是国家千部的工资制度。管理者的经营才能没有得到充分认识和承认,与同等级的技术人员没有明显差别,企业没有针对管理人员专门的奖励制度,在建国之初:曾经一度实行的双薪奖励制度也被取消。国家不仅对于经理层的收入数额通过工资等级实施严格的限制,在增值速度上也实施了严格的管制,例如1956年的全国性工资改革中,国家发现经理层的工资比普通员工的工资增长幅度快得多,中央下令限制管理者的薪酬增长幅度,规定厂长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13%

政府对经理层实施的严格薪酬限制与当时广泛盛行的平均主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工资制度的过程中,尽管强调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但在当时如何评价管理者的才能和劳动量的多少,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缺乏相应的指导。在实现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如何将社会主义企业管理者的贡献与资本主义企业经理层的贡献区分开来,更是当时争论的一个焦点,在极左主义的影响下,管理者能否创造价值的答案尚未清晰前,便给予管理者高于普通员工数倍的工资意味着管理者对普通一线员工的剥削与压榨,与资本主义的腐朽制度无异,最终对于不同形式劳动差异的认定和不同种形式劳动在价值创造中作用的争论造成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流于形式,实质造就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