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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05-06-22 来源:
XXX(美资)公司员工手册-样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根据
为使本厂管理有章可依,有据可循,健全组织功能,依据<<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手册。凡本厂员工录用、解雇、调职、调薪、晋升、奖惩等(除有特殊规定外)均依此规定办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厂所有员工(含试用期员工)。
第三条:服务守则
本厂全体员工均应遵守下列各项守则
一. 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安排,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 进出厂区和宿舍应将厂牌佩戴与左胸前(正面向外)并配合保安检查,违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或记过处理。
三. 上下班自觉排队打卡,违者予以警告。
四. 公私分明,相互尊重人格,和睦相处,协力同心达成企业经营之目标。
五. 服从各级主管人员指挥督导,不得敷衍塞责,各级主管人员对员工应亲切指导。
六. 对内应认真工作,爱惜公物,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增加生产效率,对外应保守业务或职务上之机密。不得利用职务、职权图利自己或他人。不得违背职务之行为,接受馈赠、回扣或其它不法利益。
七. 关于职务上的报告,应循级而上,不得越级呈报,但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八. 未经核准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工厂(含宿舍)。
九. 工作时间内,不得阅读舆工作无关的书报,吃零食或嘻笑喧哗,不得擅离职守或有妨碍他人工作的行为。不得任意翻阅不属于自己掌管之文件、传电、设计图纸或数据等。
十 对于厂方的机械设备、工具、原料及成品等,应加以爱护,不得浪费或破坏,未经主管许可,不擅自动用机械,凡因本人原因造成损害者,厂方有权要求赔偿。
十一.交接班时,应将设备状况,工作内容,重要工具及器具交接清楚,因交待不清楚导致操作错误,引起生产器具或产品之损害者,工厂予以追究赔偿责任。
十二.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标准,尽职尽责,服从指挥,适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十三.个人所经手之文件、仪器、仪表、物料及工具等,须妥善保管,记录存盘,如有遗失,将追究责任及责令赔偿。
十四.被编定工作岗位后,如主管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调任其它工作,不得异议或拒绝。在作业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以作及时处理,不得延误或自作主张,贻误生产。
十六.携带公物出厂,必须同时交验有效的“物品出厂放行条”经保安核实后方可出厂,没有“物品出厂放行条”的公物一律由保安扣留,报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十七.因公出差,须事先报告主管,经权限主管人员批准后成行,出差返回后,费用于三天内报销完毕,不得拖欠或挪用公款。
十八.因公借支公款或支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手续,专款专用,及时报销,不得拖欠或挪用公款,如有违反公司将追究责任,责令赔偿并酌情给予处分。
十九. 工作时间内必须集中精力投入工作,当出现停工、停电、待料状况时,管理人员必须随时安排临时性工作,员工不得借故拒绝,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遵守公司颁布的通知、通告文件内容通力。
二十. 爱护环境卫生,不得滥丢果皮、合作,达成目标纸屑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注意安全生产与防火,牢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守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条:试用
本厂录用员工应经复选,并经审查与考试合格后,方可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五条:雇用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雇用:
一.曾在本厂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二.经厂指定医务机构体检不合格者。
三.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疾病者。
四.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五.吸食毒品者。
六.有合约在身者。
七.未满十八岁者。
第六条:报到手续
本厂试用或正式雇用之员工应依规定先行办妥一切手续,报到时应交验身份证,学历证件(含退伍证) 正本、职称证书正本或影印本,同时缴纳下列数据:
一. 身份证正本或影印本。
二. 学历证(含退伍证)正本或影印本。
三. 职称证书正本或影印本。
四. 照片(半身一寸彩色白底)三张。
五. 其它应缴之证件。
第七条:试用期间
一. 本公司雇用新员工,一律实行试用,经试用合格后按其工作能力、态度、绩效,适应性等核薪定职,并正式雇用。
二.被试用员工依据工作性质,任务或责任安排临时性工作。
三.被试用员工应认真学习本公司(厂)规章制度,接受厂规和技能培训。
四.试用期间如工作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时公司有权予以辞退不必陈述理由,被试用员工对公司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辞工,并办妥离职手续。
五.被试用员工应随时接受主管人员的提问、咨询或技术业务考核。
第八条:离职手续
一. 试用期间之员工,自认不适合职务或志趣不合者,应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申请书。
二.正式员工因个人因素辞职,应提前三十天预告公司,并填写离职申请书,经有关主管核准送人事部,若未经预告自行离辞职,公司有权按<<人力资源管理程序>>办理。
三.离职员工应将本人职务内所掌管之文件、工具等公物清点后交还工厂。如有遗失或损坏应予赔偿。
第九条:终止雇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雇用(不作任何补偿)。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 对于本厂各级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实施暴行或重大侮辱或有威协之行为者。
二. 聚众要挟,妨害生产秩序之行为者。
三. 故意损耗或损坏机器、工具、原料、产品(含公司其它物品)、泄漏本公司技术上或业务上之秘密致本公司受损失者。
四. 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五. 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者。
六. 酗酒滋事严重妨碍生产秩序者。
七. 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情节足以破坏劳资感情者。
八. 在厂内欧打他人或相互欧打,以致损毁公物或造成其它员工受伤者。
九. 侵占公款公物,有具体事实者。
十. 在厂内(包括宿舍区内)偷公、私财物,有具体事实者。
十一 .罢工或聚众罢工者。
十二. 浮报加班时数者。
十三. 盗取公司业务或技朮资料意图流落到外面者。
十四. 工作上不服从领导纠正,不接受主管安排工作和消极怠工或辱骂威协上司者。
十五. 撕毁公司通知、通告者。
第十条:工作时间
一. 本公司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出勤时间以公司规定为准。
二. 正常上班时间薪资一律以打卡为据计算。不打卡者视同旷工,签卡须由当班保安证明确实未迟到/早退方可签卡否则将追究双方责任(签卡权限:主管或以上人员)。
三. 严禁盗取、涂改、毁损违者解雇论处。
第十一条:迟到、早退、旷工
本厂员工应按时上下班,员工上下班均以出勤卡记录为准,有关迟到、早退、旷工规定如下:
一. 于规定上班时间后(一至二十九分钟)出勤者,视为迟到,超三十分钟(含三十分钟)以后出勤(除事先请假或因公外出)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者,予以纪律处分(首次口头教育,再次书面检讨,月累计达三次予以警告或记过处理)。
二. 于规定下班时间前(一至二十九分钟)擅离工作场所,视为早退,三十分钟(含三十分钟)以上离开工作场所未请假者,予以纪律处分(首次口头教育,再次书面检讨,月累计达三次予以警告或记过处理)。
三.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满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工论处(特殊事情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及疾病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或请人代办请假手续者除外)。
四.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及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场所或外出者,以旷工论。
第十二条:加班
一. 员工除在规定时间作业外,遇如厂方有加班必要时,本着自愿的原则。
二. 管理人员每日下班前必须做好当日之生产、质量、安全、卫生点检后,方可离开职场。
三. 加班以0.5小时为单位计算。凡虚报加班时间者,一经查实,轻则记过,重则解雇论处。
四. 本厂员工加班平日以不超过三小时,假日以不超过八小时为原则,每人每月加班总数不得超过六十小时,因特殊情况须再延长加班时间经工人自愿并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后才可实行(每天3小时内,每月80时内)。
五. 加班申请单应于次日早9:00前交人力资源部,加班时间以加班申请单为依据。
第十三条:休假
一.本厂员工每星期六、星期日、应给予休息作为例假(补班不受此限制)工厂有权根据生产进度安排调整休息日。
二.下列节日、均予以休假。
元旦(一月一日)一天。
劳动节(五一、二、三日)三天。
国庆节(十月一、二、三日)三天。
春节三天。
三.带薪年休假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请假
本厂请假分为工伤假、丧假、婚假、事假、病假、产假。
一.工伤假:员工在上班时间内,非因出自本身作业疏忽而致伤害者,其治疗休养期间给予工伤假,工伤假一年不可超出三十天(特殊情况须提请总经理认可)。
二.丧假:员工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亡故,给予三天的丧假,路程远者,酌情给予路程假(由主管视实际情况而定),丧假申请须附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申请婚假,婚假假期3天,(晚婚者加10天,男25岁,女23岁)。并由主管酌情给予路程假(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四.事假:员工有私事需亲自处理,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权限主管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以旷工论处)。
请假一天内(含一天)由部门主管核准﹔一天以上须经厂务经理核准。主管请假一律经厂务经理核准。
五. 病假:员工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